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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被执行人麻建国,男。张和平与麻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麻建国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之前清偿申请人张和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11月18日之前清偿张和平借款3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张和平借款4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利随本清(该利息从2013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计算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麻建国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张和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麻建国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张和平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0日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案件受理费655元。执行费350元,由麻建国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