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尚世彬与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世彬,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21号原告尚世彬,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778。法定代表人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该公司行政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世彬与被告西安中新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世彬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世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世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9元(原告尚世彬已预交),由原告尚世彬承担3179.5元,下余3179.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尚世彬。审 判 长 史丽妮人民陪审员 张福军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