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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俊其与被执行人王弥会、冀永斌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其,冀永斌,王弥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其,男,平山县。被执行人冀永斌,男,平山县。被执行人王弥会(王米会),男,住平山县。申请执行人刘俊其与被执行人王弥会、冀永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冀永斌、王弥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冀永斌、王弥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永斌、王弥会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弥会(王米会)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