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李某甲,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68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成家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