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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磊与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鑫辉,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铁力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2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磊180,0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