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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付荣与马永峰、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70元、执行费8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己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撤回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4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