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黄陵平街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刘虹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两人性格差异巨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且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范某甲由我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范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自愿结婚,且生有一女;夫妻双方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范某甲;婚后被告在外打工,原告回原籍工作,由于双方两地分居,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通话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人民陪审员 赵丙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