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万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661号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华。委托代理人方晟楠,系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龙,私人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万龙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万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谷城县张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