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正伟与祝海晶、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正伟,祝海晶,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诉保字第8号申请人刘正伟。被申请人祝海晶。被申请人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590号。法定代表人,XX珍。申请人刘正伟与被申请人祝海晶、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祝海晶驾驶的登记在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F×××××跃进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祝海晶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南通宝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苏F×××××跃进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刘正伟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