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福州中美捷恩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州中美捷恩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34-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中美捷恩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仕路5号福州。法定代表人:郑翔飞。被执行人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法定代表人:许锵锵。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634-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所有人登记为被执行人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当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