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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邱大勇与刘慧玲、张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勇,刘慧玲,张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邱大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玲,居民,(陈庄超市)。被告张刘(曾用名张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大勇诉被告刘慧玲、张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