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邱大勇与刘慧玲、张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大勇,刘慧玲,张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邱大勇,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慧玲,居民,(陈庄超市)。被告张刘(曾用名张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大勇诉被告刘慧玲、张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