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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素珍与沈年娣、张荣喜、凌国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珍,沈年娣,张荣喜,凌国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钟素珍,女。被告沈年娣,女。被告张荣喜,男。被告凌国师,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65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沈年娣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沙西分行账号***中的存款、被告凌国师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沙西分行账号***中的存款(以上查封限额共计人民币8万元整)及原告钟素珍名下车牌号为粤BDP***本田思域车一辆。2015年5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凌国师达成和解为由,提出对被告凌国师上述财产的解除查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凌国师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凌国师在深圳市农村商业银行沙西分行账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瑞瑾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