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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姚如君、李昌莲、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姚如君,李昌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轻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如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筱,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原审被告姚如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审被告李昌莲,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诉人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侨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姚如君、李昌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蓝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代理审判员 龚  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