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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XX水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水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水,男,1951年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黄梅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黄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水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XX水在大河镇四渡河村团坡山上点烟时,不慎将附近茅草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黄梅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3.38公顷,全部为有林地。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XX水主动到黄梅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水因过失导致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XX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吴某1、杨某、吴某2的证言;黄梅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河镇四渡河村森林火灾调查报告》梅林调勘[2015]0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水法制观念淡薄,在抽烟时,因疏忽大意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被告人XX水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水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XX水的缓刑考验期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