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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范怀念流氓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怀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87号罪犯范怀念,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1994)张市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怀念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范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1994)冀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驳回范标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怀念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6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怀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