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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海山交通肇事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邢立刑监字第8号崔海山、许素芳、赵玉珍和崔钊源:你们因霍建东犯交通肇事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本案应以城镇居民的身份为基础确定崔勇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霍建东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你们提出的应以城镇居民的身份为基础确定崔勇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理由,由于你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你们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