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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杜军霞与张文静、衡水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杜军霞。被告:张文静。被告:衡水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881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张文静,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孙凤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霞诉被告张文静、衡水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凤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文静、衡水万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凤青名下账户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