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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水利与苏小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利,苏小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吴水利,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黄金奖、林梅芳,厦门市新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小舞,男,成年人,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利与被告苏小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水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水利撤回对被告苏小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水利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