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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轮台县新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轮台县新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1592号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浪高凯悦大厦)B座25-C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2845-9。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泽,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庆,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轮台县新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轮台县迪那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898300-1。法定代表人程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绍禄,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郝小杰,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轮台县新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重庆君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义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