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学英、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国兵、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国兵,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国兵,男,42岁。被告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德清,男,5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英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兵、凉山州西昌市鑫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忠审 判 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胡孝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