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湘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湘民初字第28号原告:徐某某,女,住浮梁县。被告:项某某,男,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夫妻感情已好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