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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1693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幸坤海与李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1693号附1号原告幸坤海,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英全,男,1952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坤海与被告李英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幸坤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英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幸坤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幸坤海撤回对被告李英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幸坤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悦人民陪审员  叶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易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