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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冬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冬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李冬梁,男,1990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鹤庆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石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冬梁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红中刑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冬梁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