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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82马义华诉襄阳海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华,襄阳海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10-1号原告马义华,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生,住襄阳市。被告襄阳海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华与被告海容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义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容公司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袁初亮提供了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风大街16号38幢3单元37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襄城区字第001287**号)与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8RA**)为原告马义华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马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海容公司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袁初亮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东风大街16号38幢3单元37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襄城区字第001287**号)。查封袁初亮所有的风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鄂F8RA**)。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胜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