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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如松与蔡建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岭,王如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岭,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帝赐街村27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如松。委托代理人李彬,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蔡建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蔡建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蔡建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蔡建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孙兴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