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高中文化。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叶金华,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谢达鸿担任记录。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叶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湘潭市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一个30多岁青年男子(具体情况不明)处购得销货单位为湘潭一某某属物资贸易公司、受票人为湘潭市某某实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80010.96元,其中税额11625.52元。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被告人王某甲已向湘潭市雨湖区国家税务局补缴全部税款。2012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志刚、许有余的证言、情况说明、湘潭市某某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湘潭市某某实业公司补缴税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叶金华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情节相对较轻;2、王某甲有自首情节;3、王某甲是初犯、偶犯,已向税务局补交足额税款,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达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