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立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郑立刚。委托代理人:赵海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6号。负责人丁萍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立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935元由原告郑立刚负担。审判员赵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