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苗秀环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60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秀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60号起诉人苗秀环,女。起诉人诉称,2013年2月6日其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04年《天津市海河综合开发博爱道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方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4日作出0020号《依信息公开答复》,答复“经审查该信息属于河北区房管局公开范围,根据《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请您到河北区房管局依申请查询,地址为金纬路金正公寓3号房产大厦”。后起诉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7日告知“经审查,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您应当向河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起诉人认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无编号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无编号告知系天津市人民政府针对起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管辖问题的回复,其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苗秀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