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毛国顶诉漯河蓝辰食品有限公司、张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顶,漯河蓝辰食品有限公司,张小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毛国顶。被告漯河蓝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小丽(张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顶诉被告漯河蓝辰食品有限公司、张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国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国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国顶撤回对被告漯河蓝辰食品有限公司、张小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毛国顶承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洁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