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丁鹏峰与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峰,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丁鹏峰,市民。被执行人杨斌,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丁鹏峰借款17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杨斌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斌的银行存款17155元或扣留、提取其在山西新华书店集团吕梁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的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