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王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对被告任某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志娟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