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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秋桂与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孙小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桂,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孙小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362号原告:赵秋桂。委托代理人:杨志忠,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何山村。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小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桂诉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秋桂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