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刘某甲,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刘某乙,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再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