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广娥与陈中芝、王广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娥,陈中芝、王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娥。被执行人陈中芝、王广元。本院在执行王广娥诉陈中芝、王广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广娥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