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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庙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前进与张兴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前进,张兴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庙民初字第52号原告赵前进。被告张兴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前进诉被告张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希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