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铁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汤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铁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辩护人陈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陈文、手语翻译孙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火车站出站口左侧的肯德基餐厅内,趁就餐的被害人董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紧贴于身边挎包内黑色女式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700元。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3、书证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证据,从而确认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汤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金额不大,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火车站出站口西侧的麦当劳餐厅内,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之际,将其紧贴于身体左后侧处酒红色挎包打开,从中窃取一只黑色长款女式钱包,内有人民币740元。失主发现钱包被盗后遂向车站派出所报案,2015年3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经开区明珠广场站台反扒时,将汤某某抓获。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赃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夜里凌晨3、4点钟,汤某某在合肥火车站出站口西侧的麦当劳餐厅看到一个女孩在进门左手边的拐角处就餐,其紧贴身体左后侧靠墙处放着一只女式挎包,汤某某就站到该女孩身后,趁其不备将挎包内一只黑色钱包盗出,内有人民币700多元,后被其挥霍。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9日凌晨4时左右,董某某在合肥火车站出站口西侧的麦当劳餐厅用餐时,紧贴其身体左后侧处酒红色挎包内的一只黑色长款女式钱包被盗走,内有人民币740元。3、视听资料光盘证明,被告人汤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3时50分许实施扒窃的经过。4、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证明,2015年3月16日,合肥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民警在合肥市经开区明珠广场站台反扒时,将汤某某抓获。5、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系聋哑人及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及刑事处罚的事实。6、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汤某某具备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至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其系又聋又哑之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汤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多次因扒窃被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又实施扒窃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宝智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