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德贤与淮北石台矿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诉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张德贤,男,1936年2月生,汉族,原淮北矿业集团石台煤矿退休工人,住淮北市杜集区。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张德贤诉淮北石台矿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一案的起诉状。张德贤诉称:1972年张德贤调至原淮北矿业集团石台煤矿(以下简称原石台矿)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张德贤申请会计师高级职称。但是因张德贤举报原石台矿书记及办公室主任贪污一事,原石台矿组织部门进行打击报复,一直压着张德贤的职称申请报告不给上级,导致张德贤直到1993年退休都没有获取高级职称。原石台矿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张德贤的合法利益,为此张德贤在退休后二十多年时间里一直找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一直没有结果,这给张德贤的身心造成很大的打击。为了挽回张德贤受到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德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淮北石台矿业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评职称是单位为鼓励职工奋发向上,提高业务能力而给予的一种奖励手段。职称评定的成功与否,除了自身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外,还要结合单位有关评定职称的规定、评定职称人员的数额限制等进行。因此,即使评定职称的申请人符合一定的条件,但单位综合其自身各种情况也未必就能顺利给其评上职称。职称的评定,是单位管理职工的一种手段,单位与职工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德贤系原石台矿职工,其与原石台矿之间因评职称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我国民法上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再者,张德贤于1993年9月1日退休。2010年12月底,原石台矿因政策性破产重组改制成现在的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张德贤与改制后的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更是没有劳动、隶属关系,故对张德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德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晓宾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代理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