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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衣X诉被告齐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衣X,齐X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衣X,男。被申请人齐X,男。本院在审理衣X诉被告齐X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齐X名下的退耕还林直补款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衣X与被申请人齐X之间有林地转让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衣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齐X名下的X退耕还林直补款、X退耕还林直补款、X退耕还林直补款共计1.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的有效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手续将自动解除。审 判 长  常立彬审 判 员  王 威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杨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