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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秋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秋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78号罪犯王秋雨,别名王雨尔,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秋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作出(1999)冀刑一复字第128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〇四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各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雨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15日至2013年7月1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4年9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于1997年1月9日解除劳动教养。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王秋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