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刚与荣先超、查周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刚,荣先超,查周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12号申请人XX刚,男。被执行人荣先超,女。被执行人查周锁,男。申请人XX刚与被执行人荣先超、查周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5)眉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508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