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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甫亮与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郑绍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亮,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郑绍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张甫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加安,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宝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涟水分社业务指导员。被告郑绍方,居民。委托代理人杭学军,江苏省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甫亮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郑绍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甫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加安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曹磊、被告郑绍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杭学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甫亮诉称,2013年5月27日,被告郑绍方与被告��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依民合作社)签订协议书。2013年7月1日,郑绍方聘用原告为合作社服务,每月工资2000元。至2014年7月,因被告不发工资而终止。被告除已付1000元工资外,余23000元工资款一直未付,现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依民合作社辩称,2013年4月郑绍方找我们合作社签订了协议,郑绍方担任涟水分社的负责人,财务等都由郑绍方一人负责,工人工资先由郑绍方垫付,原告也是郑绍方聘用的。被告郑绍方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郑绍方与被告依民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由被告依民合作社在涟水成立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2013年5月28日,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正式批准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被告郑绍方为涟水分社负责人。涟水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2013年7月1日,依民合作社理事曹磊���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负责人郑绍方一起共同聘用原告张甫亮为其分社工作人员,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2013年5月3日,依民合作社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免去郑绍方涟水分社负责人的职务,由理事曹磊接任。2014年7月,原告因工资未能按时发放不再到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上班。后双方为工资支付问题协调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郑绍方提供的免职书、任职书、谈话笔录、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份到被告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依民合作社对此表示认可。因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所有债权债务应由依民合作社承���。据此,原告主张所欠23000元工资应当由依民合作社给付。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郑绍方支付工资款的问题,因郑绍方作为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负责人,聘用原告应属于职务行为,原告也认可其为依民合作社涟水分社服务,故原告向被告郑绍方个人索要工资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张甫亮工资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甫亮对被告郑绍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依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剑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