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33-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盈字村东上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0********。被执行人陈某,女,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南圩村红旗组,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2********。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返还彩礼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