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原被告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