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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慧与朱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朱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147号原告:赵慧。被告:朱玮。原告赵慧诉被告朱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朱玮归还欠款45000及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经本院审理认定:2013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45000元,约定该款于2013年6月30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15年5月11日,此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慧欠款4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朱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孟琦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