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严梅芳与居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梅芳,居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严梅芳,女,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居国兴,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梅芳诉被告居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梅芳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丝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