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耿张与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张,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润行初字第22号原告耿张。委托代理人房雯。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40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局局长。原告耿张诉被告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3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张负担。审 判 长 曹东升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许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