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801号原告王×,女,194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陈×,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