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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801号原告王×,女,1949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陈×,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