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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枣庄市达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枣庄市达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47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张全,行长。被告:枣庄市达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桑村镇(木楼路东二环路南)。法定代表人:洪玉香,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枣庄市达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市达源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山亭区桑村镇木楼路东二环路南3××2号房产(枣房权证山亭字第××号、枣房他证山亭字第1030**号),座落于山亭区桑村镇桑村村木楼公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山国用(2014)第007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延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