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才亮与门修坤、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才亮,门修坤,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郭才亮。委托代理人栾海涛,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朝丽,律师。被告门修坤。被告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阉路路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纪明,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号。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飞,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才亮与被告门修坤、高密市交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