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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67号申请人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9号(宏安国际13楼1313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经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明,经理。申请人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存款32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国泰环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存款32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江波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郜 茜 更多数据: